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初42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根荣,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