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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根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初42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根荣,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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