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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汉斯莱工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9号
案件名称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汉斯莱工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汉斯莱工业公司;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应义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5229,达拉斯,乔菲尔德路2108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德勒(JohnFiedle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游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徐建华,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斯莱工业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建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浙江繁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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