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46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固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江县**********。
公民身份号码:430************879。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戴持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飞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固强及辩护人戴持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欧阳固强在未经“hp”注册商标人许可情况下,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加工带有“hp”商标的硒鼓并予以销售。
2019年8月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企山头村古坑17号109房抓获欧阳固强,现场查获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合计118个(约价值1.7万元)及作案工具1批。
经查,上述期间内欧阳固强已销售假冒的“hp”注册商标硒鼓的金额约7.2万元,获利约2.4万元。
到案后,欧阳固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欧阳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的陈述,被告人欧阳固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固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欧阳固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阳固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固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欧阳固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欧阳固强的违法所得24000元。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假冒“hp”注册商标制品1批、作案工具封口机2台、胶枪1支,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