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启彬、张远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923刑初243号
案件名称胡启彬、张远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启彬;张远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923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启彬,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广东省中山市。

2017年8月23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远德,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朝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远德为获取高额利润,三次通过被告人胡启彬的联系在秦贵林(另案处理)处进购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358台,向被告人胡启彬支付货款人民币18.814万元,被告人胡启彬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160台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系通江县的电器经营户苟继承(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远德在被告人胡启彬处下单购买,货值人民币9.29万元。

被告人张远德将进购的这198台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销往平昌县各乡镇的电器经营户,销售额约为人民币15.358万元,从中获利4.506万元,其中2台因质量问题未实际销售。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进购、销售的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不是美的集团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公司授权和委托生产的产品,该批物品属擅自毛用美的注册商标标识、侵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远德经平昌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在侦查及审查逮捕期间,被告人张远德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远德主动退赃人民币4.51万元,被告人胡启彬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胡启彬因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抓获到案,2017年8月23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0元,次日被释放,期间被羁押346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证明;

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的供述与辩解;

秦贵林的笔录;

证人黄某、丁某、白某、何某、杨某、陈某、冉某、谭某、王某的证言;

扣押清单;

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启彬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远德经电话通知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启彬、张远德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张远德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重大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12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启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胡启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

与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0元(已缴纳500000元),数罪并罚,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应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启彬先行被羁押346日,应折抵刑期346日。

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远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胡启彬违法所得10000元(已追缴),被告人张远德违法所得45100元(已追缴)。

五、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美的商标的热水器三台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何中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