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26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县顺发麻将机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双盛永健建材市场。
经营者: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来县顺发麻将机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