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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珍妃电子商务商行、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8503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珍妃电子商务商行、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珍妃电子商务商行;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850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筱敏,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珍妃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七区13幢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G。

经营者:王妃珍,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新昌县,被告: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E6幢4层E6-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P。

法定代表人:霍艳。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珍妃电子商务商行、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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