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62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1号大世纪水山缘10栋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龙威花园3栋龙灏阁12B。
法定代表人:王锋。
被告:管剑宝,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告:王锋,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管剑宝、王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198952.8、名称:吊坠(爱的记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