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27号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辰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茂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樟坑三区151栋505。
法定代表人:何启亮。
被告:佛山市卡乐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A区英明段D3-1地块综合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翁长法。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茂逸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卡乐堡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930258060.3,名称:床(羽迪21)]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