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36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中郊,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系东莞市优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祁东县*******委会3组。
公民身份号码:430************114。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国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3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中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中郊及辩护人钟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中郊系东莞市优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工厂设在东莞市*******************。
2018年10月开始,徐中郊在未经“Suorin”注册商标人许可情况下,在上述工厂安排员工生产、加工带有“Suorin”商标标识的电子烟弹并予以销售,或直接购入假冒注册商标“Suorin”的电子烟成品予以销售。
2019年1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工厂抓获徐中郊,现场查获假冒“Suorin”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290个(约价值1.5万元)、假冒“Suorin”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弹18200个(约价值10万元)及半成品等物品一批。
经查,上述期间内徐中郊已销售假冒“Suorin”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弹2万个(约价值10万元)。
到案后,徐中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中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送货单,出租合同,微信交易清单,支付宝交易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郭泽锐的陈述,证人邹小凤、周静、陈逸、阳东、黄晶、龙永恒、曾俊丰、彭鹏、蔡满康、蔡海雷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徐中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中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中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徐中郊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中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中郊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中郊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中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假冒“Suorin”注册商标制品1批、作案工具“Suorin”牌超声波塑焊机1台、压机3台、电阻测试仪1台、脚踏封口机1台、包装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