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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胡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0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胡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胡丽珍;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035号之一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丽珍,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丽珍、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300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丽珍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为被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丽珍、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丽珍、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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