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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围子镇启利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围子镇启利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昌邑市围子镇启利新华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89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围子镇启利新华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石马路。

经营者:董启利,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围子镇启利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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