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420号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蓝山国际A座19-08。
法定代表人:靳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漖路东胜坊23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智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红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戎辉及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9587874号注册商标“万词霸屏”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人民币;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人民币;
5.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成立,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万词霸屏”商标,并于2019年1月28日成功注册公告。
原告现系“万词霸屏”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经相关用户举报及律师调查取证,被告在企业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万词霸屏”字样,足以引起对公众的误导。
迄今为止,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任何情形下使用“万词霸屏”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万词霸屏”商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核发注册的商品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以求公断。
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并非原告证据保全网站的经营者,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第二,证据保全网站对“万词霸屏”的使用,属于合理、善意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1.“万词霸屏”本身字面具有“巨量的词、霸占屏幕”的意思,取证网站上对“万词霸屏”的使用正是直接作为其服务效果、特点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2.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时间短,且其在网站、推广文章、推广合同包括本案的诉状中,均将“万词霸屏”作用一种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名称使用,而非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淡化了“万词霸屏”商标的显著性;
3.取证网站在使用“万词霸屏”时,有使用其品牌“无忧云”,原告在使用“万词霸屏”时,也有使用其品牌“优推宝”,二者不会造成混淆。
第三,“万词霸屏”是网络推广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第四,取证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为网络推广,属于第35类中3501-广告类,与原告获得商标注册证的“万词霸屏”(国际分类:42)不属于同一类别,不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且取证网站只是出现了“万词霸屏”的字,与原告注册商标并非完全一样,该网站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万词霸屏”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万词霸屏”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2.网页截屏,证明被告使用原告合法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的商品宣传;
3.公证书,证明被告使用原告合法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的商品宣传;
4.律师函及快递单,证明原告对被告使用其商标情况已进行告知,但被告未进行处理;
5.公证费、律师费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视频和宣传资料,证明原告投入巨额宣传费用,使涉案商标和产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消费者所熟知;
7.代理商合作协议,证明使用“万词霸屏”商标需要经过原告授权且支付五万元费用。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3、4、5、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2、6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1、盖有公证处印章的证据3及可与其相互佐证的证据2,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其他真实合法的证据,在酌定数额时可予以参考。
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页,证明网站“www.wysww.cn”的经营者为广东无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
2.中国商标网查询页,证明“万词霸屏”商标正在被无效宣告,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3.原告代理与被告员工聊天截屏,4.“优推宝”高级总代理合作协议,证据3、4证明原告恶意将行业通用名词“万词霸屏”抢注为商标,并以此要挟行业内公司使用其产品优推宝,还证明原告在使用其产品时使用的商标是“优推宝”,也宣传“万词霸屏”只是一个概念、一个词汇;
5.“优推宝”高级总代理商价格规定,证明原告在宣传中自称的品牌为“优推宝”;
6.(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2434号公证书,证明“万词霸屏”的概念或词汇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存在,在网络营销网络推广行业广泛普遍使用。
原告对证据1-5不予认可;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于证据1、2查询页和证据6公证书,根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并经当庭审核对证据真实性可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3-5,鉴于证据4有当事人双方盖章,证据3、5可与证据4相互佐证,故可根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在酌定数额时予以考虑。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第29587874号“万词霸屏WANCIBAPING”文字和字母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是2019年1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云计算;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网站设计咨询;
软件即服务;
计算机技术咨询;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质量控制;
平面美术设计”。
该注册商标虽涉及争议但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5月22日,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侵犯其“万词霸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互联网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在该公证处,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戎辉在场,在公证员史华监督下,公证人员赵晓飞操作电脑开始进行保全证据。
主要步骤如下:1.10:46在已经开启的电脑E盘中新建一个文件夹,将该新文件夹命名为“广州康思亿邮”;
2.启动电脑上所装载的屏幕录像软件,将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的电子数据存储于“广州康思亿邮”文件夹内,命名为“录像”,点击录制按钮开始屏幕录像;
3.启动电脑上所装载的卫士软件清理电脑;
4.清理完毕,进入“百度一下”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万词霸屏”,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浏览搜索结果第1至4页,在“广州康思亿邮”文件夹中新建一个文档,命名为“书证”,将搜索结果第4页的相关内容拷屏粘贴至“书证”文档,并标注为1;
5.在搜索结果的第4页中点击“网络营销-关键词网站排名-seo推广优化-百度万词霸屏-无忧云发布…”,进入显示有“无忧商务云发布”等内容的页面,浏览该页面并将相关内容进行拷屏粘贴至“书证”文档,并逐页进行标注,分别标注为2-7;
6.拷屏结束后,继续浏览其他相关页面;
7.10:57停止屏幕录像,取得一段时长为10分26秒的视频资料;
8.将“书证”文档实施打印,共打印出7页纸质文件;
9.公证员史华将上述过程中取得的“广州康思亿邮”文件夹的电子数据刻录至空白光盘。
公证员史华就上述全部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
2019年6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了(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1061号公证书。
(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1061号公证书中“书证”文档打印件显示,保全网页上有“网络营销-关键词网站排名-seo推广优化-百度万词霸屏-无忧云发布…”“关键词快速排名各大搜索引擎”“无忧云发布-万词霸屏效果案例”等文字,“新闻中心”栏目中多处出现“万词霸屏”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ICP备案号为“粤ICP备13019744号”,网页地址显示为“www.wyswww.cn”。
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页显示,网站地址为“www.wyswww.cn”、ICP备案号为“粤ICP备19037403”的网站经营者是广东无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但查询页中的ICP备案号与本案证据保全网页上显示的ICP备案号不一样。
2019年7月29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为说明“万词霸屏”词汇在网络中的实际使用情况向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2434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搜索时间限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万词霸屏”文字在百度搜索的结果有2850000个,在搜狗搜索的结果有18306条。
另,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伍拾叁万元整,成立日期是2011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第29587874号“万词霸屏WANCIBAPING”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系已经依法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依法享有第2958787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被告根据(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2434号公证书主张“万词霸屏”属于通用名称的主张,鉴于涉案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该主张与商标被依法核准注册的条件相矛盾,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第29587874号“万词霸屏WANCIBAPING”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是第42类。
原告提交的(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1061号公证书显示,通过搜索“万词霸屏”出现的网页链接中包含“万词霸屏”文字,点击该链接进入的网页中在宣传效果案例时使用了“万词霸屏”文字,该“万词霸屏”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万词霸屏”文字相同;
根据网页链接中包含的“关键词网站排名”和保全网页中显示的“关键词快速排名各大搜索引擎”,可认为保全网页对“万词霸屏”的使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相类似;
根据保全网页底部显示的经营者信息,可以看出保全网页属于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被告营业执照副本显示的信息,其经营范围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另,对于被告认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不是被告的主张,鉴于其提供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页显示的ICP备案号信息与保全网页不同,故不能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认为保全网页对“万词霸屏”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不指示商品来源的主张,其“新闻中心”栏目中关于“万词霸屏”的使用在指示商品来源上不明显,但通过搜索“万词霸屏”出现的进入被告网站的链接中包含的“万词霸屏”具有明显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对其主张不能支持。
综上,本案应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的具体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类型、注册时间、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性质、情节等因素,并参考原、被告提供的与涉案注册商标有关的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酌定被告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赔偿的数额包含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
另外,关于被告是否擅自使用原告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第295878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广州康思亿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