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是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新正港行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汕尾市区四马路旧酒厂单门独户A栋10-11号。
经营者:蔡小辉,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宜津,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店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与被告汕尾市城区新正港行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负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