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80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代理人韩宏中,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秀眉,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智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B。
法定代表人邱青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