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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智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8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智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80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代理人韩宏中,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秀眉,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智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B。

法定代表人邱青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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