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7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科,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