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78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美梅2元精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151号农贸市场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XL。
经营者肖美梅。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美梅2元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