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0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弘喜食品销售部,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兴隆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ENTR8E。
负责人:蒋小琴。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弘喜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