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178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兵(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庆芳,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秦连保,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屈庆芳、秦连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