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初95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鹿角三巷奶茶店,住玉林市玉州区玉东大道**玉林奥园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8。
经营者:李小玲,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玉林市玉州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鹿角三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