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738号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R。
法定代表人:原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韩冰。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