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284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义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74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义华不服,认为原审对涉案手机价值没有查清,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量刑过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尹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17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