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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568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29民初568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店招名:老杨五金机电)。

住。

住所地:汶上县批发大市场际经营地:汶上县万隆国际商贸城西大门往左3-112、3-114。

经营者:杨福宽,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汶上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经营者杨福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目前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已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1997年7月21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

2007年4月1日,第1056900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2014年12月5日,第105690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浙业证民字第11078号公证书,证明涉诉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16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

2、(2017)浙业证民字第11079公证书,证明第1056900号商标第16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3、(2018)鲁莱芜钢都证民字第261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事实。

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作为本案判决参考。

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没有钱赔偿,而且被告现在已经不卖这个不符合法规定的商品了。

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文字+啄木鸟图案的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后核准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2018年8月26日,莱芜市城区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为杰在莱芜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杨某的监督下,至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万隆国际商贸城西大门往左3-112、3-114的老杨五金机电,在该店铺内花费15元购买了标有“啄木鸟”字样的十盒(小)美工刀片,并取得了加盖“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发票专用章的老杨五金水暖批发销货清单及名为“汶上县毅然锅炉配件中心”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和“老杨五金机电”名片。

离开该商店后,公证人员对该商店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买的涉诉美工刀片封存。

公证人员又对购买的美工刀片及外包装、销货清单、银行存根、名片及封存后的信封袋进行了分别拍照,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2018年10月18日,莱芜市钢都公证处出具了(2018)鲁莱芜钢都证民字第2618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上述购买的美工刀片,发现被封存的涉诉美工刀片在纸质外包装盒的正面、背面的左上角以及每小盒刀片外壳的盒帽部分均印有与原告的第1056900号相似的啄术岛文字+啄木鸟图案组合商标一致的商标,且在纸质标签上印有黑色刀片图样,侧面写有“啄术岛刀片片片显锋芒”,打开小盒其内十片刀片均为白片,在刀片的刀柄部分印有“啄术岛”图形商标。

另查明,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9月19日,经营者为杨福宽,经营范围为水暖配件、安装维修。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予以证实,经本院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美工刀片的外包装及刀片上使用了原告注册的啄木鸟图案商标,虽使用了“啄术岛”文字商标,但该文字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啄木鸟”文字商标构成明显近似。

原告是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商品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范围、店铺面积、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售价等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汶上县福宽水暖配件门市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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