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8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弘祥电动工具总汇,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汽车站旁一社会信用代码:×××W1T。
经营者:沈菊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弘祥电动工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