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7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燕波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岗头社区陈屋围****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8。
经营者:黄燕波,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燕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