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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基斯坦马哈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278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基斯坦马哈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绿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基斯坦马哈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78号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亚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F。

法定代表人:艾斯克尔?玉苏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清湖盛世江**楼**商铺会信用代码:×××4XA。

法定代表人:陈鑫。

被告:巴基斯坦马哈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巴基斯坦拉合尔-54770,142-主要姆工业园区v>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基斯坦马哈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2019年12月2日,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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