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6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佑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二工业区伟业创新工业园**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E。
法定代表人:杨再明。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佑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