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56号原告:何登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娟,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文乐工业区**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
法定代表人:吴明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何登峰与被告深圳市圣伯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登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登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7.96元,减半收取3803.98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607.9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