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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鄢陵县宁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47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鄢陵县宁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鄢陵县宁宁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宁宁烟酒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南关锦绣花园大门口北。

经营者:胥宁,女,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宁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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