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治国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治国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治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