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供联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八岗村。
经营者:潘龙满,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供联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