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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687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6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P。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棠,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作出(2019)粤0114民初6874号民事裁定,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30.5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帐号:36×××91)和支付宝存款500000元(账号:bangyi2011@yahoo.cn),合计558930.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足额冻结了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存款共计500000元,故应解除对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帐号:36×××91)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帐号:36×××9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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