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镇南蔡庄村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寒,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9元,减半收取为7219.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