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燕,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多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黎湛红审 判 员 许 彦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松霞书 记 员 钟诗诗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燕,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多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