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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6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知民初33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3、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整”变更为“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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