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70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F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221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城钟穗建材店,,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学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1UKQJ28。
经营者:陈钟穗。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钟穗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利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长 朱明梅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