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仿,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语,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香福江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翠岗西路107国道交汇处的怀德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詹界强,总经理。
上诉人吴**仿因与被上诉人刘正语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香福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吴**仿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425.0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