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77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友爱村/div>法定代表人:瞿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香果品商行,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果品区**西邻**/div>经营者:赵松。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与被告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香果品商行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1元(原告农夫山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505.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负担。
其余4505.5元,退还原告农夫山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