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82号之一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镇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士卫。
被告: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法定代表人:王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