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8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宝,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石家庄宇轩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乡小梨园村富强路16排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宝、被告石家庄宇轩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