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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富盛原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376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富盛原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富盛原数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盛原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经营者:林俊南,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盛原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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