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718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吉祥建材商场,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百乐家居建材广场****。
经营者:梁文惠。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吉祥建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