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32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海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芬,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海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