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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大老好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42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大老好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大老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23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大老好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路**(瑞景熙园)**(店铺)**。

经营者:许定旗,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大老好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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