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0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翠,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方元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裴翠、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