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43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在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榄经济联合社工业区何树荣厂房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萍,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明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众联盟公司)、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合成鑫高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锦绣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鑫众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根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合成鑫高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萍到庭参加诉讼。
锦绣明天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锦绣明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