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38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春光文体用品行,住所地长春市中东大市场一厅针百区10排7号。
经营者:高秋野。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春光文体用品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