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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1254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125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科技园路慢城商业街27栋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DLL4C。

经营者:林建萍。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43440号、第3351843号、第10545749号、第10545830号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本案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其中维权成本6000元,赔偿额4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43440号、第10545749号、第10545830号、第5214411号、第7559588号、第7559578号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本案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美精品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50元,由本院退回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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