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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瓯越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77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瓯越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瓯越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瓯越眼镜行,经营者:林仁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瓯越眼镜行(经营者:林仁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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