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92号原告:程某琪,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立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立松。
被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连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琪与被告常州立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程某琪于2018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某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