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22号之一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丰华铅笔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陈边村。
负责人:程桂顺。
被告:程桂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茂富与被告开化县丰华铅笔厂、程桂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茂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开化县丰华铅笔厂、程桂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平、陈永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吕茂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茂富负担。